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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条例

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条例
(2000年7月14日省科协五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)
  第一条 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著名科学家丁颖献身科学的精神和优良品质,激励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,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,促进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成长,根据省科协章程有关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的规定,经省政府批准,特设立“丁颖科技奖”,制定本条例。
  第二条 评选范围:在我省(含中央驻粤单位)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, 年龄不超过55周岁。获得国家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和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
者,不再参加本奖评选。
  第三条  评选标准:热爱祖国,具有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,并在业务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  1.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,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,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;
  2.在技术开发、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,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,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;
  3.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。
  第四条  授奖名额: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,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。
  第五条  推荐:本奖由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,省直各单位,中央驻粤单位,各市科协负责候选人推荐工作。
  第六条  评审机构:设立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,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,评选出获奖名单并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评选情况。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由省科协主席担任;副主任三人,分别由省委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;委员五至七人,由著名专家和学者担任。
 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材料。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由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,副主任委员二人,委员若干人。
 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组织推荐、评审、颁奖等各项具体工作。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宣部。
  第七条  评选与审批: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丁颖科技奖候选人初选名单,由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出获奖名单,经省科协常委会批准,报省人民政府备案。
  第八条  奖励:由广东省科协对获奖者进行一次性奖励:颁发荣誉证书、奖牌及奖金,并通报其有关单位。
  第九条  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,必须坚持标准,依靠专家,公正合理,实事求是。发现弄虚作假者,即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  第十条   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。
  第十一条  本条例自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  第十二条  本条例由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 
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省科协组织联络部 提供) 
 
 
(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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